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10711号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成,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伟,男,199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现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