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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志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81民初10711号
案件名称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志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陈志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10711号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成,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伟,男,199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现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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