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239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涵,女,汉族,1997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v>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百汇(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德政路**兴强商贸大厦**116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B7W6X。
法定代表人:周立波。
上诉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百汇(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上诉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