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2019号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2325),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孔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君,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颖,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63元,合计2088元,由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