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546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豪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中路******。
法定代表人:金崇福。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豪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