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76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7950XH。
法定代表人:徐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梁,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丽,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桑乐福太阳能批发中心,住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与银雀山路交汇处临沂太阳能市场**社会信用代码:×××P2C。
经营者:王艳丽,经理。
被申请人:王艳丽,女,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桑乐福太阳能批发中心、王艳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0万元,本院于10月22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76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王艳丽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为50×××52内存款(已冻结79.5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雀山支行账户为62×××10内存款(已冻结27.04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xxxafdb94b@wx.tenpay.com内存款(已冻结3899元)和在账户为********@wx.tenpay.com内存款(已冻结28982.86元)。
2020年12月14日,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账户存款冻结,提供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7614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其已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艳丽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为50×××52内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雀山支行账户为62×××10内存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xxx94b@wx.tenpay.com内存款和在账户为08xxx29@wx.tenpay.com内存款共计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