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77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朝臻,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雷朝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