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301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利民百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张敬行。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利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调阶段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