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8344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佩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昊。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佩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克勤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汪俭萍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官 助理 袁 杨书 记 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