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陈永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81民初9984号
案件名称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陈永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陈永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9984号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9973503P。

法定代表人:李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顺,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20110060号注册商标的侵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40000元人民币;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陈永顺停止侵犯原告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请求判令被告陈永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