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26号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镇海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丁文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明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文乐工业区**205/div> 法定代表人:朱小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与被告深圳市明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1日,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负担。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