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96号 原告:程周海,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莉、金霞霞,、实习律师。
被告:贾红霞,女,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辉、戴佳杰,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程周海与被告贾红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周海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禁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2日,原告程周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程周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周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周海负担。
原告程周海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