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5282号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港区盛秦国际美廉美超市,住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盛秦国际西门**div>经营者:李秀娟。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港区盛秦国际美廉美超市、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港区盛秦国际美廉美超市、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