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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允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14刑初961号
案件名称韩允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允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4刑初9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允新,男,52岁(1968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安徽省,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秀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允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黑黎、检察官助理孙静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韩允新及其辩护人李秀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韩允新在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从他人处购进假冒“东方雨虹”牌防水卷材,并出售给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散户张某1等商户,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万余元。

被告人韩允新于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其暂住地和货车内起获标有“东方雨虹”牌防水卷材共计715卷,后经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允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允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韩允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韩允新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部分产品未流通社会,系销售未遂,年纪较大,建议对韩允新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李某、乔某、赵某、顾某、张某2、张某1、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举报书,维权请求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关于认定“雨虹YUHONG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产品侵权鉴定书,产品辨识报告,鉴定报告,支出凭单,送货单,受理线索通知书、案件移送函、民事起诉状、询问笔录,结算单、领款单,安全施工责任书,收据,营业执照,微信转账截图,普通测量成果报告书,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被告人韩允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允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允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韩允新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建议对韩允新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韩允新部分产品未流通社会,销售行为部分未遂,年纪较大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鉴于被告人韩允新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允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

先行羁押36日已扣除。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东方雨虹防水卷材七百一十五卷,依法予以没收;

送货单二十二本,作为证据予以留存;

华为牌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本判决罚金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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