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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袍江枝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民初348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袍江枝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枝青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348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袍江枝青百货店,住所地绍兴市袍江马山镇美安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0MA2FB7RM51。

经营者:陈枝青。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袍江枝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袍江枝青百货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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