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13号 原告:黄超,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给水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街道人民路昌建广场SOHO写字楼13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2MA47CYG78C。
经营者:胡朋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黄超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给水日用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告黄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