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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凯杰美国公司与连祥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406号
案件名称斯凯杰美国公司与连祥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凯杰美国公司;连祥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民初1406号 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U.S.A.,INC.II),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266曼哈顿比奇大街**。

法定代表人:大卫·温伯格(DavidWeinberg),首席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敏,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祥仙,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国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军,男,1991年6月19日,汉族,住中国福建省仙游县,与连祥仙系姨甥关系。

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以下简称斯凯杰公司)与被告连祥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斯凯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敏、被告连祥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斯凯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连祥仙立即停止侵害第696968号“SKECHERS”商标、第22163966号“”商标、第21229360号“”商标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储存带有上述商标的侵权产品,并停止在包装、宣传材料以及网络平台上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判令连祥仙销毁侵权商品、标识、包装、宣传材料等;

3.判令连祥仙赔偿经济损失2,000,000元;

4.判令连祥仙赔偿因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60,000元;

5.判令连祥仙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以及网易、搜狐网站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6.判令连祥仙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斯凯杰公司撤回了上述第2项、第5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斯凯杰公司创立了案涉第696968号“SKECHERS”、第22163966号“”、第21229360号“”注册商标,广泛使用于鞋类、服装、箱包等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市场享有良好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且“SKECHERS”商标在商标确权过程中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连祥仙实施了侵害第696968号“SKECHERS”、第22163966号“”、第212293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连祥仙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慕沐时尚潮流”网上商铺,持续销售带有“SKECHERS”标志的“熊猫鞋”系列商品,且在网站宣传中使用“SKECHERS”系列商标。

三、连祥仙的侵权行为具有明知的故意,且持续时间长、情节恶劣,给斯凯杰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证购买的结果显示,连祥仙一直在销售“SKECHERS”标志的“熊猫鞋”系列商品,累计拼单数量达1600双以上。

而且从其网店使用的产品照片、宣传用语均指向“SKECHERS”品牌鞋子。

连祥仙的店铺订单最早的评论时间在2019年1月,恶意攀附“SKECHERS”品牌的商誉误导消费者,给斯凯杰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斯凯杰公司有权起诉要求连祥仙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连祥仙辩称,其不知道销售的鞋子是侵权产品,因为看到大家都在卖,所以也用软件在网店进行销售。

其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案涉鞋子的数量不多,大概就几十笔订单,其他的订单都是刷单的。

斯凯杰公司的诉请金额过高,店铺实际上并没有获利,反而还有亏损。

斯凯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A1.第696968号“SKECHERS”、第22163966号“”、第21229360号“”商标注册证及相关续展、变更情况证明;

A2.(2017)粤广南方字第075838号《公证书》:斯凯杰公司主体资格;

A3.(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6460号《公证书》:斯凯杰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A4.广州市斯凯奇商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A5.(2017)粤广南方字第075839号《公证书》:授权委托书;

A6.×××.cn官方网站截图;

A7.“SKECHERS斯凯奇”微信公众号截图;

A8.斯凯奇-天猫旗舰店截图;

A9.广汇专字【2017】第0082号专项审计报告:2010年至2016年skechers品牌销售收入及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费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广汇专字【2019】第0053号专项审计报告:2017年至2018年“斯凯奇”、“skechers”品牌销售收入及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费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A11.(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2534号《第17522972号“SKECHER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2535号《第17523169号“SKECHER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A12.“拼多多”回复邮件网页截图;

A13.(2020)粤广南沙第14477号《公证书》、(2020)粤广南沙第14478号《公证书》及封存的实物:购买被诉侵权商品证据保全。

A14.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店铺经营情况证据保全;

A15.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买家评论证据保全;

A16.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01107176):律师服务费发票;

A17.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01014410):公证费发票。

连祥仙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连祥仙对证据A1-A12、A14-A15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连祥仙对证据A13有异议,认为不知道案涉商品从哪里购买的。

本院认为,证据A13系以公证书形式提供,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封存的物品在确认封存完好的情况下进行拆封检查,与公证书载明的封存物品一致,内容涉及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故予以采纳。

2.连祥仙对证据A16-A17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实际支出。

本院认为,斯凯杰公司仅提供发票,并未提供对应合同及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实际支出,在连祥仙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对证据A16-A17不予采纳,但由于斯凯杰公司在本案中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会产生相应的费用支出,本院将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予以考量。

综上,斯凯杰公司提交证据A1-A1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本案涉案第696968号“SKECHERS”、第22163966号“”、第21229360号“”商标分别于1994年7月7日、2019年2月21日、2017年11月7日登记注册,商标注册人均为斯凯杰公司,核定使用商标均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等,商标有效期限分别至2024年7月6日、2029年2月20日、2027年11月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别在(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2534号、(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2535号决定中认定,注册并使用在“男人、女人和小孩的鞋”商品上的第696968号“SKECHERS”商标为驰名商标。

在SKECHERS(斯凯奇)中国官网(×××.cn)、“SKECHERS斯凯奇”微信公众号、skechers天猫官方旗舰店销售带有上述商标的商品。

根据斯凯杰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10年至2016年斯凯杰公司在中国大陆各家全资下属公司共实现销售收入6039248004.74元,均为SKECHERS品牌的鞋、帽、服饰等的销售,期间斯凯杰公司实际发生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费用共计262577795.76元。

斯凯杰公司D’Lites2系列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实现销售收入603232707.67元。

2020年5月15日,广州市斯凯奇商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慧敏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曾慧敏使用公证处手机连接公证处专用网络,登录“拼多多”APP搜索“慕沐时尚潮流”,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进入“黄子韬杨紫同款熊猫男鞋黑白增高女鞋蝴蝶结休闲复古老爹鞋跑步鞋”商品页面,浏览商品详情及部分评论后,点击进行购买,购买金额125元,寄送至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道体育西路127号西雅苑正门丰巢快递柜;

上述过程分别进行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图,取得手机截屏图63张。

2020年5月19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曾慧敏至西雅苑证正门入口左侧丰巢智能柜,取出韵达速递单号为“460302167××××”的包裹,检验包装完整后带回公证处天河办证点,对包裹外包装、包裹内物品以及韵达快递单进行了拍照并封存,封存后的物品交由曾慧敏保管。

之后,曾慧敏使用公证处手机的登录“拼多多”APP对上述包裹进行签收确认,并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图。

上述过程共取得照片48张、手机截屏图2张。

2020年6月5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事项分别出具(2020)粤广南沙第14477、14478号《公证书》,手机截屏图及拍摄的照片均作为附件。

根据上述公证书后附手机截屏图显示,“黄子韬杨紫同款熊猫男鞋黑白增高女鞋蝴蝶结休闲复古老爹鞋跑步鞋”商品页面展示有不同款式带有“”标识的鞋子,并显示“已拼1631件”,对应商品评论显示499条;

进行购买物流显示为“韵达快递快递单号:460302167××××”。

此外,斯凯杰公司还提供了2020年6月22日、6月28日针对“拼多多”APP中“慕沐时尚潮流”店铺铺面信息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仍然存在“黄子韬杨紫同款熊猫男鞋黑白增高女鞋蝴蝶结休闲复古老爹鞋跑步鞋”商品链接,页面上展示有不同款式带有“”标识的鞋子,分别显示“已拼1651件”、“已拼1653件”;

与店铺卖家进行对话,卖家表示在福州有仓库负责快递;

对应商品评论显示506条。

庭审中,斯凯杰公司提交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实物,在双方确认封存完好的情况下进行了拆封,内有代包装盒的运动鞋一双,与(2020)粤广南沙第14478号《公证书》载明的封存物品一致,运动鞋外侧使用了“”标识,鞋舌处使用了“SKECHERS”、“”标识,鞋盒上也使用了上述标识。

经比对,斯凯杰公司认为,运动鞋及包装盒上使用了与第696968号“SKECHERS”、第22163966号“”、第21229360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但该运动鞋并非斯凯杰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属于侵权商品;

连祥仙认为,其并非生产商,不知道是否是侵权的。

经向“拼多多”平台查询商品店铺信息,拼多多平台治理部通过邮箱回复:商品ID43642176907“黄子韬杨紫同款熊猫男鞋黑白增高女鞋蝴蝶结休闲复古老爹鞋跑步鞋”,“慕沐时尚潮流”店铺管理人为连祥仙。

庭审中,连祥仙确认在“拼多多”平台上“慕沐时尚潮流”店铺系由其注册的,并由郑学军实际经营。

经双方核实,确认案涉商品链接已下架。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第696968号“SKECHERS”、第22163966号“”、第21229360号“”商标目前尚处于有效期内,斯凯杰公司系商标注册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涉案运动鞋及其包装盒上使用了与第696968号“SKECHERS”、第22163966号“”、第21229360号“”相同的标识,但经斯凯杰公司确认并非其授权生产的,应属于侵害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连祥仙未经斯凯杰公司许可,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慕沐时尚潮流”销售了案涉侵权商品,侵犯了斯凯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连祥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斯凯杰公司要求其停止销售案涉侵权商品并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由于连祥仙除了进行商品展示和销售外,并未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第696968号“SKECHERS”、第22163966号“”、第21229360号“”商标进行宣传,故斯凯杰公司关于要求连祥仙停止在宣传材料以及网络平台上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案中双方均未举证证明侵权损失及获利,虽然斯凯杰公司主张按照其损失计算赔偿数额,但其并未提供对应产品的利润标准,无法计算实际损失。

在连祥仙亦未提供其侵权获利证据、且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参考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商品的销售价格、连祥仙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和数量,并酌情考量斯凯杰公司本案为制止侵权支出费用等因素,酌定连祥仙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连祥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696968号“SKECHERS”、第22163966号“”、第212293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

二、连祥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斯凯杰美国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

三、驳回斯凯杰美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0元,由斯凯杰美国公司负担18,280元,由连祥仙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连祥仙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斯凯杰美国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丽娟 审判员  徐 方 审判员  吴旭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泉 附件:适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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