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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华东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刑初809号之一
案件名称曾华东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华东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刑初809号之一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华东,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许苹苹,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卜永法,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809号刑事裁定书,对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曾华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止审理。

经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本案审理的影响已经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吴景芳 审 判 员  黄秋萍 人民陪审员  章生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丁婉冷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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