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民初39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爱尚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阳市城厢昌山路万利大厦楼下朝北。
经营者:史翠云,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田海涛,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莱阳市爱尚化妆品店、田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