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230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北京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高老庄老猪家零食店。
经营者:杜东升。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晋源区高老庄老猪家零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贰万元(包括原告因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调查费、服务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及其他损失);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12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将原起诉的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壹万元(包括原告因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调查费、服务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及其他损失)”;
并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