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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太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民初119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太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太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19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某。

经营者:张华勋。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太某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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