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917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友,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皓洁生活超市,住,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南街**院**楼******/div>经营者:黄书波。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皓洁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