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373号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复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鼎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九兴餐馆,经营场所上海市。
经营者:王俊杰。
第三人: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
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九兴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