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57号 原告:上海大花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卫昌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820073523。
法定代表人:朱望兴,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宋振宇,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迈伺特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290407XP。
法定代表人: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大花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迈伺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大花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原告上海大花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花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上海大花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大花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