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民初2470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西县克纯家电经营部,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刘河街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3MA2PGML634。
经营者:吴克尧,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肥西县克纯家电经营部(以下简称克纯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TCL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克纯经营部经营者吴克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克纯经营部:1.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TCL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
TCL品牌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包括电视机、计算机、手机等,至今上述商标仍处于保护期内。
TCL公司经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依法享有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并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维权,维权所得由TCL公司所有。
经调查发现,克纯经营部未经TCL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使用了同TCL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识的电视机产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TCL公司产品,侵害了TCL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之规定,克纯经营部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TCL公司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克纯经营部答辩称:侵权产品不是我生产的,是我从安徽大市场合法批发进来的,这是我2018年进的货,没有单据了,机子上有进货日期,店面是英文缩写。
做小生意的,我不知道他们的商标,也没见过TCL王牌的商标,只见过TCL的商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TCL公司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第1792882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2020)湘邵庆证字第5982号公证书】;
2.第4190928号商标注册证【(2019)厦鹭证内字第98106号公证书】、商标续展注册证明【(2019)厦鹭证内字第98804号公证书】;
3.第1255062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2份)、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2份)【(2020)湘邵庆证字第5980号公证书】。
三证据证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案涉三件商标注册人。
第二组证据,4.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2020)湘邵庆证字第5427号公证书】;
5.商标授权委托书【(2020)厦鹭证内字第39547号公证书】。
两证据证明,1.2020年2月5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TCL公司经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依法享有案涉三件商标的使用权,并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维权,维权所得由TCL公司所有。
第三组证据,6.《关于认定“TCL”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2019)厦鹭证内字第102382号公证书】;
7.2014中国品牌价值100强,TCL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获奖证书;
8.2015中国品牌价值100强,TCL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获奖证书;
9.2016中国品牌价值100强,TCL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获奖证书;
10.2017中国品牌价值100强,TCL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获奖证书;
11.2006年平板电视最值得购买产品证书;
12.TCL王牌薄典B03获畅销型号证书;
13.TCL王牌银狐A71获畅销型号证书;
14.TCL王牌彩电获中国家庭消费十大信誉品牌第一名证书奖牌;
15.TCL王牌彩电获中国家庭消费十大电视机信誉品牌奖牌;
16.TCL王牌获2005年度平板彩电全国畅销品牌证书;
17.TCL王牌被评为2005年度平板彩电最佳外观设计品牌证书;
18.TCL王牌被评为2005年度平板彩电最具人气品牌证书;
19.TCL王牌被评为2005年度平板彩电最受消费者喜爱品牌证书;
20.TCL王牌彩色电视机产品为国家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并入编《国家监督抽查合格产品荟萃(1995至2000年)》证书。
十五个证据证明TCL商标为驰名商标,TCL品牌荣获多项殊荣,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
第四组证据,21.(2020)川国证字第80043号公证书、侵权实物。
证明克纯经营部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TCL公司商标专用权。
克纯经营部认可第一组证据和第四组证据,对第二组证据和第三组证据表示不知道。
庭审中,克纯经营部确认公证保全实物封存完好。
TCL公司委托代理人拆开包装后有电视机、电视机支架、遥控器、产品说明书、票据,票据上加盖肥西县克纯家电经营部公章并显示金额800元,就公证保全的涉案侵权产品发表比对意见,认为产品的外包装除了底部其他面均含有王牌两字,电视机显示屏下方标有王牌,所有地方的王牌两字不再同一水平线上,王字较大,较为突出,且王字进行了变形,采用了同TCL公司涉案商标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相同的特殊设计字体,与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生产的产品,构成侵权。
克纯经营部不认为有个王字一样就构成商标侵权,TCL公司生产的电视机产品没有用王牌两字,都是用TCL商标,消费者不知道王牌就是TCL,所以构不成近似商标侵权。
电视机下方的英文小写GS2018年1月份,代表进货日期。
克纯经营部未提供证据。
TCL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第1255062号商标注册,第三组证据中的《关于认定“TCL”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2019)厦鹭证内字第102382号公证书】,因其诉讼请求中要求停止侵权的注册商标不含上述商标,与本案无并,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TCL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792882号“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机等,该商标于2012年4月9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0日。
该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04年变更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190928号“TCL王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机等,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月6日。
2020年2月5日,TCL集团作为授权方与被授权方TCL公司订立《商标授权委托书》,约定授权内容为:1.授权商标为授权方拥有的所有商标等;
2.授权产品为授权方拥有的商标所有核定使用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机等;
3.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方商标权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法和协商和解等;
4.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
5.授权期限为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等。
2020年5月29日,南京达雄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5月30日,公证人员高某申请人指派的购买人员李学良、闫毅来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家门头标有“王春电器”的店铺,用手机支付400元购买了标有“王牌”标识的电视机一台,并当场取得票据一张及电视配件。
公证人员某2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和拍照等,封存后的物品交申请人的代理人保管。
该公证处于2020年7月30日对上述行为制作(2020)川国公证字第80041号公证书。
庭审中,TCL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庭将公证封存的电视机产品打开展示,电视机包装物和电视机上相关信息和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信息一致。
克纯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08年11月24日,经营者吴克尧,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刘河街道,经营范围家用电器零售。
本院认为,涉案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商标侵权。
TCL集团是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TCL集团授权,TCL公司享有对涉嫌侵犯该三项注册商标的克纯经营部提起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2020)川国公证字第80041号公证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从公证内容,可以认定克纯经营部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除了底部其他面均含有王牌两字,电视机显示屏下方标有王牌,该表示与涉案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相同或相近似。
克纯经营部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标识是经涉案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属于假冒涉案商标的侵权产品。
克纯经营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根据法律规定,克纯经营部对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答辩称涉案侵权产品是2018年从安徽大市场合法批发进来的,但是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产品提供者是明确且客观存在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TCL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克纯经营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故对TCL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由本院根据克纯经营部侵权行为的情节予以确定。
本院综合考虑:1.克纯经营部在被控侵权产品生产销售流通环节中的地位和作用;
2.案涉商标的知名度;
3.被控侵权产品标识与案涉商标的近似度以及可能导致混淆商品来源的程度;
4.克纯经营部经营规模、侵权行为具体情节及TCL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克纯经营部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000元。
TCL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肥西县克纯家电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电视机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肥西县克纯家电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肥西县克纯家电经营部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亚娟 审 判 员 汪 寒 人民陪审员 李延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艳 书记员桑玉 附: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