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终3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朱飞,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怀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佩文,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曾秀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庆市佳美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先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佳美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29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吴丽群 审判员 后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雷睿 书记员王娟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