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084号原告:萨塔有限两合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恩韦斯特海姆市多莫塔尔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海科·威姆欧勒,商务总监。
法定代表人:马丁·曼高德,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秋,女,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姝,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创潍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州创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上村八社工业区10号B座201。
法定代表人:黄炳生,经理。
原告萨塔有限两合公司与被告广州创潍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萨塔有限两合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萨塔有限两合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萨塔有限两合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