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740号 原告:冯方杨,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平,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阔剑五金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A9XA370,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振兴西路**。
经营者:李婷,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李婷,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冯方杨与被告义乌市阔剑五金制品厂、被告李婷、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冯方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方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