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7刑初128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续鹏,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住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潘铮,上海隽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金融刑诉〔2020〕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续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续鹏及其辩护人潘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杜续鹏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598弄G1-72开设的“安普网络秋叶原”店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网络用品配件等物。
2019年10月9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安普网络秋叶原”店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COMMSCOPE”“NETCONNECT”等注册商标的网络用品配件等物。
经鉴定,上述网络用品配件等物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6万余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杜续鹏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杜续鹏赔偿商标权利人人民币12万元并获得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杜续鹏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尚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续鹏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杜续鹏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杜续鹏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杜续鹏案发后对商标权利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杜续鹏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杜续鹏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杜续鹏系犯罪未遂,又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杜续鹏的到案经过等。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证据,证实查获、扣押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情况。
3.商标权利人授权单位康普通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授权委托书、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营业执照、委托书、鉴定声明等证据,证实涉案注册商标在我国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鉴定涉案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价值人民币46万余元。
4.证人金某某、苗某某、王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杜续鹏实施了上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
5.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续鹏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杜续鹏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杜续鹏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杜续鹏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续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杜续鹏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杜续鹏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续鹏对商标权利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续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充分考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杜续鹏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续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杜续鹏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顾 斌审 判 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戴仁炯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丽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