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808号原告:严明华,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圣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锋晋阳星灯饰经营部。
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何燕君,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受理原告严明华诉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锋晋阳星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严明华于2020年12月×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严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明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严明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