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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韩欧汇化妆品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9393号
案件名称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韩欧汇化妆品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韩欧汇化妆品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民初9393号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9MTUUX9。

法定代表人:ZVONKOJORDANOV,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晓燕,女,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27-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52××××××××××××367。

[系东莞市虎门韩欧汇化妆品商行(已注销)的经营者])。

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芝曼公司)诉被告莫晓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澳芝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晓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澳芝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标号:第12602162号、第12602103号、第17931442号和第17931498号】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3.判令调查取证服务费3000元、公证费800元、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2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专注于美丽事业的化妆品公司,公司以“专注天然,传递美丽”作为企业的发展理念,迄今已发展成为影响力巨大的化妆品产品企业。

热销产品澳大利亚绵羊油面霜以澳大利亚本地特有的动植物精华,如绵羊脂、鸸鹋油、柠檬茶树、卡卡杜李、羊奶麦卢卡蜂蜜等资源,保证了原材料的质量最优化,为众多消费者提供了高品质的产品和健康美丽的体验,拥有了良好的消费者口碑。

原告享有第12602162号注册商标“”,第12602103号注册商标“”,第17931442号“”注册商标,第17931498号“”注册商标。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随着原告“”,“”,“”,“”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店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绵羊油面霜,从而挤占了原告原有的市场份额,并且给原告的品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莫晓燕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第1260216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鹤山市环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

洁肤乳液;

牙膏;

宠物用香波;

香精油;

化妆品;

清洁制剂;

上光蜡;

研磨材料;

空气芳香剂(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

2018年12月6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澳芝曼公司。

第12602103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鹤山市环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

洁肤乳液;

牙膏;

宠物用香波;

香精油;

化妆品;

清洁制剂;

上光蜡;

研磨材料;

空气芳香剂(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

2018年12月6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澳芝曼公司。

第1793144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鹤山市环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

洁肤乳液;

牙膏;

宠物用香波;

香精油;

化妆品;

清洁制剂;

皮革保护剂(抛光剂);

研磨材料;

空气芳香剂(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

2018年12月6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澳芝曼公司。

第1793144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鹤山市环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

洁肤乳液;

牙膏;

宠物用香波;

香精油;

空气芳香剂(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7月21日至2028年7月20日。

2018年12月6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澳芝曼公司。

2019年11月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受北京瀚汇铭只是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波的申请,于当日指派公证员刘晓宁、公证人员徐影的监督下,在阿里巴巴主页面搜索进入名为“东莞市虎门韩欧汇化妆品商行”的店铺,购买了标识名称为“澳洲正品绵羊油维生素E霜绵羊油面霜保湿滋润防裂膏授权”的商品。

2019年11月5日,在公证员刘晓宁、公证人员徐影的监督下收到中通快递工作人员送来的运单号为753××××××××848的快递包裹一个。

2019年11月8日,在公证员刘晓宁、公证人员徐影的监督下对上述购买的物品进行确认收货。

该公证处于2019年11月28日出具(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13091号公证书。

另查明,东莞市虎门韩欧汇化妆品商行系个体工商户,于2019年8月22日成立,经营者为莫晓燕,注册资本为10000元,注册地址为东莞市××××××××××××××××,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化妆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第12602162号、第12602103号、第17931442号及第17931498号商标注册证的公证书、(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13091号公证书、侵权产品包裹、鉴别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被告莫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澳芝曼公司系第12602162号、第12602103号、第17931442号及第17931498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且注册商标在有限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没有证据推翻公证书证明的事实的情况下,(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13091号公证书应认定合法有效,对记载的内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公证书所记载被控侵权店铺名称为东莞市虎门韩欧汇化妆品商行,法定代表人为莫晓燕,地址为中国广东东莞虎门镇龙眼东二路二巷7号308房,该证上的企业名称、负责人名字、经营场所与东莞市虎门韩欧汇化妆品商行的工商登记信息一致,被告对公证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故可认定公证书上记载的店铺系被告的店铺。

东莞市虎门韩欧汇化妆品商行系一家批发、零售化妆品的零售店,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类。

根据相关公证书中涉案物品照片显示,被诉侵权商品的瓶身上带有的“”标识与涉案第12602103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基本一致,“”与第17931498号“”注册商标基本一致,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足以让相关消费公众构成混淆与误认,因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了澳芝曼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莫晓燕未提交证据证实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经权利人授权,故被告莫晓燕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澳芝曼公司所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部分,由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收益无法查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由本院确定赔偿数额。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本院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2.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3.被告店铺的规模及经营范围;

4.原告的合理维权开支;

5.原告的商标许可使用费。

综上,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5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晓燕应立刻停止侵犯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7931442号注册商标“”、第126021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限被告莫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晓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莫沛林人民陪审员  郑凤珍人民陪审员  叶达茂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文君朱诗怡附图一: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及图第12602162号“”注册商标第12602103号“”注册商标第17931442号“”注册商标第17931498号“”注册商标附图二:被告销售的产品使用的标识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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