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64号 原告:宁波市海曙柯力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67012512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王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孙柯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邵吉,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腾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50310875W,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灵源街道大山后社区林麒路**。
法定代表人:石瑞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喇叭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0001D5J9L,,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镇五通村昭塘社**** 法定代表人: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千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65869874X,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通社区西头社****之2/div> 法定代表人: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宁波市海曙柯力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腾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喇叭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千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海曙柯力塑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海曙柯力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