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384号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32-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卫滨区富侨足浴店。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胜利路街道人民路358号天隆城4层1401-1402。
经营者:闫二非,男,汉族,1987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君,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卫滨区富侨足浴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新乡市卫滨区富侨足浴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