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943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润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义乌市润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社区梅湖新村******> 法定代表人:游庆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和,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润扬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义乌市润扬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公司名称变更,变更后公司名称为浙江润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浙江润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11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