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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柏味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市儿童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8621号之三
案件名称烟台柏味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市儿童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柏味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市儿童食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62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六路交汇汇丰西城(解放路135号)7楼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TPB77W。

法定代表人:张翠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柏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石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C。

法定代表人:杨洪霞,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市儿童食品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东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E。

法定代表人:刘楠,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儿童食品厂、烟台柏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5万元,本院于次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86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烟台市儿童食品厂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20×××14内存款(已冻结1.96元)。

2020年12月18日,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存款的冻结,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市儿童食品厂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20×××14内存款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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