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275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谢传胜熟食店,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北路(二段)**院**/div>经营者:谢传胜。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谢传胜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询,被告北京谢传胜熟食店已与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和解并支付和解款项,同意原告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