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386号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32-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光远,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光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决谭光远赔偿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认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该请求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决谭光远赔偿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谭光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