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945号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3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于泽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珺,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祥平,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祥平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2020年12月1日,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七元,其余五百九十二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