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8号 原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9822750。
法定代表人:胡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友恒新能源材料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宝源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QA6Q88G。
法定代表人:林文华。
被告:阿锡他,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青岛华友恒新能源材料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阿锡他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2020年10月27日,原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