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45号 原告:何林仙,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青岛大海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
原告诉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林仙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