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8473号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余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州市好久不见复古餐厅,经营场所河北省晋州市中兴路东段。
经营者:赵冲。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市好久不见复古餐厅、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其已就涉案行为与被告晋州市好久不见复古餐厅达成和解并履行,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晋州市好久不见复古餐厅、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