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69号之二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虎邱王大榜茶叶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32WNM36B。
经营者:王大榜,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被告:王大榜,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为与被告安溪县虎邱王大榜茶叶店、王大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33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