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知民初63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河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化市愚公北路长河永和饭店,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愚公路。
经营者:苏红,女,1987年3月15日生,满族,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泼(系苏红之夫),男,1987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遵化市愚公北路长河永和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遵化市愚公北路长河永和饭店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