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461号 原告:徐东潇,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东,四川华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怀远龙祥实木家具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怀远镇玉圭村四组。
经营者:何云。
原告徐东潇与被告崇州市怀远龙祥实木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徐东潇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东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崇州市怀远龙祥实木家具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东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东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