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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俊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6刑初1399号
案件名称程俊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俊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6刑初139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俊峰,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瞿凯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俊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兵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程俊峰及其辩护人瞿凯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程俊峰在本市丰台区珠江峰景小区1号楼1901号其暂住地内,通过在淘宝平台设立的“飘香酒业88”、“宏宇酒庄”等多个淘宝店铺,对外销售标有“牛栏山”品牌商标的白酒。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程俊峰在其暂住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民警抓获,现场起获手机、快递单等物品。

同日,民警在物流公司起获程俊峰所销售的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57瓶、52度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10瓶。

经审查,上述“牛栏山”品牌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人程俊峰对外销售上述“牛栏山”品牌白酒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

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俊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高某、孙某、荆某、李某、丁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以及产品鉴定证明、产品价格表,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淘宝店铺交易流水、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电脑提取店铺交易流水、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北京国淼汇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单,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程俊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程俊峰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俊峰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俊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俊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程俊峰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俊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2日予以折抵刑期,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

二、被扣押的电脑主机一台、手机十部、快递单打印机一台、快递单据四十四张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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