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41号之一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坞根镇下呈工业点。
法定代表人:郑道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粤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永豪轩办公楼五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亮学。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6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粤乐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