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9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姚丹,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酷之优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大石街会江象山路16号201。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之优电子配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