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630号 原告:赵鹏,男,汉族,1992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袁成、代群群,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京东良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区1F60489号商位。
法定代表人:叶志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赵鹏与被告义乌市京东良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赵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鹏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