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65号 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134号2幢10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4051717XY。
法定代表人:林伊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斌、胡义康,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康仙庄嘉创优品塑料制品厂,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康仙庄乡小辛庄村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81MA08A5J89X。
经营者:韩雪山。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霸州市康仙庄嘉创优品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