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50号 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芳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胡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同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大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米增慧。
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阳市同乐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变更为判令被告东阳市同乐玩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