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529号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正毅,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王萍文体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市场东一区一楼排18号。
经营者:王萍。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王萍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金牛区王萍文体用品商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